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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管理首负责任拟定13项义务

来源:未知 类型:新闻咨询 日期:2015-06-18 02:11
5月11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和《广东省 电梯 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表决前评估会。对于引起广泛争议的首负责任制的规定
       5月11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表决前评估会。对于引起广泛争议的首负责任制的规定,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很有必要,对涉及的13项安全管理义务表示支持。
       会议对《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与《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总体评价,并围绕责任主体安全管理义务的规定、法律责任的设定以及安全评估制度等各项责任机制的有关内容进行评估。
       评估认为,两个法规草案修改稿都明确了生产者、维护保养者、使用管理者等责任主体的责任,特别是明确了使用管理人的首负责任,建立了清晰完善的责任链条,此外,还建立了安全评估制度、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置等责任机制,将有效解决包括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责任主体不清,设备隐患长期存在以及发生事故无从追究的问题。
       电梯使用管理者的首负责任一直是电梯使用安全立法的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最终将使用管理者先行赔付垫付从草案稿中“拿下”,首负责任不再涉及赔付或垫付,只涉及安全管理义务。
       其中,草案修改稿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首负责任人规定了13项义务,引导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如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在岗,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后应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等。
       对于首负责任制,有相关实务工作者还是提出忧虑,“首负责任在实际操作中会不会被理解为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就要找物业公司进行赔付?对物业公司经营会造成很大困扰。”
       对此,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的首负责任制很有必要。有专家指出,意外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不外乎麻痹大意或违章操作。电梯使用管理者的首负责任涉及13项安全管理义务,首负责任制将推动电梯使用管理者进行主动管理,只要履行好法规规定的13项安全管理义务,出现事故的风险将大大降低,避免发生事故后再被动管理的“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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